政策法规

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

c00_31329083.shtml

为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省高质量落地转化,制定如下措施。

一、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按规定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高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时进行分类评聘,成效显著的可按规定破格评聘。〔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三、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未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成果所有权单位可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实施省内转化,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四、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收益可部分留归资产经营公司使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损益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五、加大对成果转化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政府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快推进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示范应用,支持医疗创新产品优先进入三级医疗机构使用。〔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六、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对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生的损失予以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七、鼓励现有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理扩大规模,投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八、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地落地转化激励措施,优先给予土地、房屋、资金等资源保障。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的企业,自投产后5年内,由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九、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新生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工业控制线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提高开发建设强度,放宽建筑层数、容积率等指标,简化建设审批程序。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

十、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奖补机制。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分别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对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与高教强省专项资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挂钩。〔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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